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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岁惯犯,难道真由他“再偷400天”?

近日,安徽来安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,两名14岁男孩流窜多地入室盗窃,被抓后却称“自己还能偷400多天,到16岁就不偷了。”(1月25日光明网)

此前媒体曾报道过数起未成年人凶杀案,引发了关于如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的激烈讨论。相比于行凶杀人,盗窃案当然没那么严重,但这两名14岁少年却是不折不扣的惯偷,性质恶劣,绝不能等闲视之。

据警方介绍,嫌疑人石某、孙某两人长期无人管教,流窜于浙江、湖北、江苏、安徽等省入室盗窃,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,涉案价值20多万元,赃款用于高档场所挥霍,曾被多地警方抓获,均因年龄不满16周岁被释放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换言之,各地警方释放这两位“惯偷”,完全是依法行事。

当然,不负刑事责任,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于处罚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盗窃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”,“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”。但对于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”的未成年人,“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”。前不久引发舆情的初中女教师学校内遭学生暴打事件中,因行凶者不满16周岁,警方就作出了给予行政拘留9日但不执行的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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